未經同意闖樓梯間 犯侵入住宅罪

民視 

 







刑法中的「侵入住宅罪」,民眾印象停留在小偷破壞門鎖、強行進入的景象。板橋地方法院日前有一樁判決,可能顛覆您的觀念。去年底有三名男子,以訪客為由,進入一處公寓樓梯間。裡頭有住戶認為,這三人未經同意擅闖他人居所,一狀告上法院,法官最後也做出拘役判決。


去年12月,有三名男子來到新北市這處公寓,宣稱找人。他們趁住戶返家開門空檔,尾隨進入樓梯間。不請上門被一狀告上法院。提告的住戶曾任警職。


當他發現,來者沒經過住戶同意,擅闖設有門禁的公寓共用樓梯,隨即要求離開,對方卻無動於衷,於是報警提告侵入住宅。儘管三人供稱,有徵得其他住戶同意,但開庭時卻無人作證,遭法官各判拘役30天到50天定讞。


除了公寓樓梯間,像是不對外開放的電梯,還有大樓停車場與車道,無論是否設有門防,不請擅闖,只要有人提告,就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,最重可處一年徒刑,千萬別輕忽。

– 2012年10月11日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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