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前規定:「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
險契約,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,並約定保險金額,其契約無效
。」該條文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修正
為: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,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,並
約定保險金額,其契約無效。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,得隨
時撤銷之。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。被保險
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,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。」
修正前後之差異,析述如下:
1、第一項將「承認」,改為「同意」:
同意可分為事前的允許,如民法第七十七條本文;及事後的承認
,如民法第七十九條。為尊重、保護被保險人的人格權,將之前
不精確的用語,改成同意,以資概括。
2、第二項為新增:
此項新增係為貫徹防止道德危險,與人格權之保護。蓋被保險人
同意後,若情勢變更,繼續為被保險人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,此
時,因為被保險人非保險契約當事人,並無契約終止權,故新增
本項,使被保險人得隨時行使撤銷權。
3、第三項為新增:
其立法理由為,將撤銷之效力明文化,以明確規範法律效果,以
杜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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